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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 103年01月20日)
第 6 條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時,漁業人應於異動或解僱後七日內,製作異動清冊(包含異動人員、登(離)船時間、登(離)船港口、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狀況等)報請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