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在附圖D、E、F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其作業規定如下:
一、在附圖D、M、N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及E、F、P三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且在北緯二十五度十五分以南之海域,漁船應南北向投繩,且作業漁船間距至少四浬。
二、在附圖N、M、E、P四點點位以直線連結之海域:
(一)投、揚繩時間:臺灣時間午夜十二時以後投繩者,須於中午十二時前完成揚繩;中午十二時以後投繩者,須於午夜十二時前完成揚繩。
(二)投繩方向:漁船應東西向投繩;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十分以東,由西向東投繩;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十分以西,由東向西投繩。
(三)投繩距離:東西間距不得超過三十浬,南北間距至少一浬。
(四)繩具因異常情況流至東經一百二十四度以東,應立即開始揚繩,並迅速揚離東經一百二十四度以東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