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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處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從指揮幹部之指揮。
三、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或漁撈日誌填寫不實。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卸魚紀錄表填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