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 109年06月22日)
第 3 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