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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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二 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 105年07月20日)
第 9 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