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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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2日)
第 10 條
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但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依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所捕漁獲物,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捕撈合法證明書或輸歐盟漁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