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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2日)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
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
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
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
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