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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8月04日)
第 7 條
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其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進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提交進港報告單(格式如附表三)。
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限期提供該船或所轉載漁獲物之漁船當航次之船位回報器(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航跡圖及漁獲日誌或電子漁獲資料(E-lo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