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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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進銷貨廠商資料。
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