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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4 條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
五、核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