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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8 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應採用網路申報。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