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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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17日)
第 9 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執行管理。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