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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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四 章 漁獲統計文件
( 107年01月16日)
第 15 條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
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