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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12年12月05日)
第 11 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