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四、黃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四、黃鰭鮪:差值未逾四公噸。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二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