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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 112年12月05日)
第 72-2 條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