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年度:指當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