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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2年07月11日)
第 24 條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小釣船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取得最多二艘已放棄汰建資格小釣船之單船配額,合併為其單船配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