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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11日)
第 3 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南印協定海域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指當航次漁船油魚漁獲量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