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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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12年07月11日)
第 35 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