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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12年07月11日)
第 36 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十二。

前項通報,漁船應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

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