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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12年07月11日)
第 37 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