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12年07月11日)
第 37 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