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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12年07月11日)
第 4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因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之魚種、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