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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 112年07月11日)
第 65 條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前項搭載觀察員之漁船,未依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辦法僱用之武裝保全人員者,不得進入或通過南緯五度以北、東經六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