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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 112年07月11日)
第 67-1 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