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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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 112年07月11日)
第 67-3 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轉載確認書傳送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同附件十六。
前項漁船捕撈、轉載或卸下油魚時,應於漁艙或貨櫃適當處標示油魚重量資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