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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2年07月11日)
第 71 條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第 72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第 72-1 條
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如附件十八。

第 72-2 條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

第 7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