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十三:
一、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得裝設二組驅鳥繩,或裝設一組驅鳥繩,並另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之一種措施。
二、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或夜間投繩。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南緯二十五度以南至南緯三十度以北作業,應採用之海鳥忌避措施為驅鳥繩。
鮪延繩釣漁船在 IATT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北緯二十三度以北、北緯二度至南緯十五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九十五度及南緯十五度至南緯三十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八十五度之海域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其海域範圍示意圖如附件十四;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