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差值未逾四公噸。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未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有關前二項差值,應以漁撈日誌計算之。
鰹鮪圍網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