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配額限制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未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有關第一項及第二項差值,應以漁撈日誌計算之。
鰹鮪圍網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