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 111年06月14日)
第 57 條
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

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