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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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 111年06月14日)
第 57 條
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
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