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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06月14日)
第 61 條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 WCPFC 或 IATTC 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