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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06月14日)
第 68 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九。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捕撈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九),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捕撈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捕撈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