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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 111年05月20日)
第 24 條
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