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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油漬。

第 46-1 條
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第 47 條
裝載秋刀魚之紙箱外應以適當方式標記漁獲日期。

第 4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