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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11年11月25日)
第 14 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