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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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11月25日)
第 27 條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船舶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委員會船舶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漁船於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或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公約水域,不得與未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船舶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委員會船舶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