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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11月25日)
第 29 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魷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魷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魷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