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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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11月25日)
第 34 條
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