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1年11月25日)
第 39 條
魷釣漁船於完成銷售或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完成銷售或卸魚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