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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9年08月19日)
第 12 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漁業人得檢具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漁業人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