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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及漁獲通報 ( 109年08月19日)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應即丟棄,並依第十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