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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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獲證明文件
( 109年08月19日)
第 27 條
漁業人銷售太平洋黑鮪時,應提供填妥交易流程資訊之內銷黑鮪證明書予買受人。
每一買受人於銷售太平洋黑鮪時,應詳實填寫出售重量後,將內銷黑鮪證明書提供予次一買受人。
同尾太平洋黑鮪分批販售時,內銷黑鮪證明書得以影本分別載明出售重量,提供予次一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