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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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獲證明文件
( 109年08月19日)
第 32 條
取得外銷黑鮪證明書者,於魚貨完成通關後二個月內,出口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
二、海關出口報單副本。
三、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