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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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17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每半年辦理白帶魚漁獲物衛生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