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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19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有關自大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