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魚聲明之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填報裝卸清單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申報資料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有關船位回報管理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