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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7 條
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籌辦許可:
一、漁業人為區漁會以外之人。
二、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
四、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五、作為運搬船之漁船經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一者,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