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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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3日)
第 10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一、所附文件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且無法補正,或未依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漁船,其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未有捕撈鎖管實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