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3日)
第 13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禁止燈火漁業作業海域範圍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臺灣本島距岸三浬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